2025年1月30日晚,山東菏澤的邱先生將新購的比亞迪方程豹豹8頂配車型(價值40余萬元)停放在小區外路邊,隨后上樓用餐。半小時后,他目睹了“一生難忘”的場景:車輛被燒成空殼,證件全毀,而縱火者竟是一名10歲孩童燃放的煙花。警方調查證實,孩子燃放煙花時引燃垃圾桶,火勢蔓延至車輛,最終因孩子未達刑責年齡未予立案。而保險公司以“第三方責任”為由拒賠,家長則以“無力賠償”推諉。邱先生無奈表示:“只能自認倒霉,但會考慮起訴。”
根據《民法典》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監護人需承擔侵權責任。律師明確指出,除非家長能證明已盡監護職責,否則必須賠償車輛購置成本、折舊損失等直接經濟損失。然而,現實卻充滿矛盾:監護缺位的代價:廣州荔灣區一例相似案件中,14歲少年燃放煙花燒毀車輛,法院判決家長賠償15萬元,并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代位追償。反觀邱先生事件,家長以“剛貸款購房”為由拒絕賠償,暴露了法律執行中的現實困境——即便法院判決,若監護人確實無力支付,賠償可能淪為“一紙空文”。
保險公司拒賠的“第三方責任”條款引發質疑。若車主未購買特定附加險,其損失只能依賴侵權方賠償,而這一機制在監護人經濟能力不足時形同虛設。
部分家長將“孩子還小”作為免責借口,卻忽視了安全教育與行為約束。若連基本監護義務都未能履行,何談“愛與責任”?
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監護人,可判決分期賠償,但絕不能免除責任;同時應探索建立“未成年人侵權賠償基金”,彌補執行漏洞。
推動車險條款細化,將“第三方過失致損”納入基礎賠付范圍,減少車主無辜損失。
社區、學校需加強未成年人安全教育;執法部門應嚴查違規燃放,對監護失職家庭公示警示。
一場煙花,燒毀的不僅是一輛車,更是對法律尊嚴與社會責任的拷問。若“無力賠償”成為逃避責任的盾牌,若“年齡尚小”繼續充當任性的理由,類似的悲劇將永無休止。唯有法律、家庭與社會三方合力,方能筑牢安全底線,讓節日的煙火綻放于夜空,而非他人的痛苦之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