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派新聞從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獲悉,李先生與張女士婚后育有兩個孩子,大女兒隨父姓,小兒子出生后登記為隨母姓。可李先生的父親去世前留有遺愿,希望李先生能將孫子改為隨父姓,以延續家族的傳承。張女士堅決拒絕,甚至攜子離家出走過數月,雙方近幾年來為此事爭吵不休。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。
張女士認為,雙方結婚多年,先后育有一女一子,無論是從雙方感情基礎出發,或是從孩子的撫育考慮,均應共同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。而且自己生兒子時已40歲,作為高齡產婦,懷孕生產十分不易,再加上懷孕時丈夫就曾承諾孩子出生后隨母姓,兒子出生后的戶籍登記姓名也為母姓,丈夫不應當出爾反爾,甚至通過提起離婚訴訟逼迫自己作出妥協,加之張女士是家中獨生女,因此不同意兒子更改姓氏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現李先生仍舊與張女士和兩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,孩子們也需要父母共同關心、照顧,原、被告因兒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一事長期發生矛盾,甚至為此提出離婚,導致家庭處于不穩定的狀態,雙方都應當反思。鑒于張女士不同意離婚,而李先生未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故李先生要求離婚的理由不足,且缺乏法律依據。因此,對原告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